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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科技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2016-06-28
/文
作者:李建永

潍坊科技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 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按照学校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第一线的方针,做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学校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就业。

第四条 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以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学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各院系应在就业政策指导下,严格按照毕业生就业工作原则要求及有关规定,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在确保毕业生群体安全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就业指导服务力度,规范就业指导课的课程性,注重就业指导课的实效性。

第七条 就业工作要坚持“三公开”原则,做到毕业生综合测评成绩公开、就业需求信息公开以及就业方案公开。

第八条 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择优推荐,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对于已经签约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推荐参加其他招聘活动。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内容由各院系安排专人如实填写,对利用各种手段私改学业成绩、填写虚假信息的毕业生,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实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定制度,使用省就业信息网上下载打印的《就业协议书》。

1)参加“专升本”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如实说明并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在协议书中注明“专升本待取”字样,否则,出现纠纷时,按违约处理。

2)“专升本”被录取后,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出具单位退函,否则不予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3)毕业生就业协议上交截止时间应按省就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要严格履行,确有特殊原因违约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出具书面退函,院系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负责派遣;凡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  派遣方案公布后,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离校并到用人单位报到。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去报到或被用人单位退回者,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十四条  毕业生在离校后一个月内,务必按规定的程序到有关部门查收个人档案。原则上在当年101日后,学校不再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查询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学校不负责推荐工作。有接收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无用人单位接收者,离校时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十六条  对于就业确有困难的毕业生,其本人申请将档案、户口暂留学校的,应与学校签订协议,由学校负责为其保存档案。

第十七条  为确保毕业生群体安全稳定,各院系负责就业工作的党团干部、辅导员要经常深入毕业生班级、宿舍,了解毕业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第十八条 每年1月份开始,学校面向社会征集毕业生需求信息,研究本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向社会推荐优秀毕业生。毕业生认真准备自荐材料。

第十九条  2-3月或根据毕业生就业具体情况,举办校内“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会”,并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人才交流会。毕业生持自荐材料参加“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后,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与用人单位签约,或直接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经院系审核后,统一录入到“山东高校毕业生信息网”。

第二十条  45月,学校随时了解、统一汇总毕业生就业签约情况,并定期公布就业率。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院系积极与社会用人单位联系,共同做好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第二十一条  6月,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形成就业方案,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毕业生进行集中教育,准备毕业生派遣工作。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结合教育部下达的就业计划审批就业方案,签发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7月初,学校召开毕业典礼大会,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中旬,转递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810月,办理毕业改派手续。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后,择机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生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理解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要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毕业生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对毕业生的种种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并由专人负责。

第五章 违反有关就业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条  未经允许,严禁毕业生在上课、实习、毕业设计期间,外出联系就业单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由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达至家庭所在地。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悔改的。

2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 违反其它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前,若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则延期派遣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取消毕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今后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有出入,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制度的有效落,本规定是在2011年毕业就业工作制度汇编基础上重新修订,实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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